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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城区百世好家塑料制品厂、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终913号
案件名称霸州市城区百世好家塑料制品厂、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霸州市城区百世好家塑料制品厂;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康仙庄杰保五金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城区百世好家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城区北杨庄村。

经营者:姚玲玲,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煜明,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霸州市康仙庄杰保五金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康仙庄乡小辛庄村。

经营者:曹洪杰,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霸州市城区百世好家塑料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霸州市康仙庄杰保五金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霸州市城区百世好家塑料制品厂未在一审法院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霸州市城区百世好家塑料制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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