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67号 原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高技街30号128室。
法定代表人:周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炜,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九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869号公园壹号4栋负1楼1、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执行董事。
原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九鼎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