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74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天傲,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驰,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满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