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91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办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税昌莲,女,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税昌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