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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税昌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5知民初91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税昌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税昌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91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办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税昌莲,女,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税昌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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