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82民初295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特别授权),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特别授权),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夏俊龙日用品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6H,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丰华街道黄海南路本宅。
经营者:夏俊龙。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夏俊龙日用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