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8234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万计先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商贸城11栋101号门面。
经营者:万计先。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万计先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万计先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