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月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佟杰,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尔伯德斯公司(ALLBIRD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蒙哥马利街XXX号(730MontgomeryStreetSanFranciscoCA94111,USA)。
授权代表:约瑟夫·齐韦林格(JosephZwillinger),联合首席执行官。
授权代表:蒂莫西·布朗(TimothyBrown),联合首席执行官。
上诉人深圳月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尔伯德斯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多走路鞋帽服饰店(以下简称多走路服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月步公司上诉称: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等行为,不能证明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月步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多走路服饰店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月步公司存在制造被控侵权产品之行为,故一审法院不能将其对多走路服饰店管辖权拓展至月步公司。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奥尔伯德斯公司对月步公司的诉讼移送至月步公司住所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奥尔伯德斯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且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中,奥尔伯德斯公司以月步公司与多走路服饰店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供了初步证据,鉴于多走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故奥尔伯德斯公司有权选择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月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