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402执1833号被执行人韦同让。
根据本院(2020)陕04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韦同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韦同让罚金刑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同让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韦同让的罚金刑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