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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同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02执1833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韦同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韦同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402执1833号被执行人韦同让。

根据本院(2020)陕04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韦同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韦同让罚金刑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同让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韦同让的罚金刑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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