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2048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W。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杨博恒,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昌,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博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