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831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伟,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爱斯公司)与被告黄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纳爱斯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纳爱斯公司负担。
其余75元,退还原告纳爱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