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大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民初831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大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张大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831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伟,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爱斯公司)与被告黄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纳爱斯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纳爱斯公司负担。

其余75元,退还原告纳爱斯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