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183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16894057P。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春飞太阳能经销店,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南路192号,注册号430681600178037。
经营者:徐春飞,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何争,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春飞太阳能经销店、何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汨罗市春飞太阳能经销店、何争的起诉。
本院认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汨罗市春飞太阳能经销店、何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