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40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梦芸,女,汉族,1988年4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梦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梦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梦芸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1070元,合计人民币232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