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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金梦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民初8403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金梦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金梦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40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梦芸,女,汉族,1988年4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梦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梦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梦芸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1070元,合计人民币232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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