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3民初4306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段海龙调味品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王府角楼便民市场A3、A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0。
经营者,韩孟君。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青州市段海龙调味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