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35号之一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3655954W。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华,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三昌南郡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风阳路5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NP3UT2X。
法定代表人:周平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三昌南郡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均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