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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常梦雪等与湖南湘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1606号
案件名称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常梦雪等与湖南湘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常梦雪;湖南湘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606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原告:常梦雪,女,汉族,1996年5月8日生,住址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湖南湘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2栋506、507号。

法定代表人:贺寒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受理。

2020年9月19日,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晓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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