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97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职务协会会长。
被告:兰西县萍丽果蔬超市,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现代城小区D区11号商服。
经营者:赵亚洲。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兰西县萍丽果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