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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兰西县萍丽果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12民初97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兰西县萍丽果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兰西县萍丽果蔬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97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职务协会会长。

被告:兰西县萍丽果蔬超市,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现代城小区D区11号商服。

经营者:赵亚洲。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兰西县萍丽果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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