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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蔡小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民初276号
案件名称276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蔡小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蔡小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27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小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小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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