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27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小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小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