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18号之二 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住所地芬兰埃斯波市梅珊波扬库加路1号。
法定代表人:提莫·尤皮特卡·肯耐恩(TimoJuhapekkaKeinänen),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勇,男,系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33元,减半收取计10666.5元,由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