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451号 原告:王五岳,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岳云,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王五岳与被告李岳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五岳于2020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五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五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五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