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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岳与李岳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451号
案件名称王五岳与李岳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五岳;李岳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451号 原告:王五岳,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岳云,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王五岳与被告李岳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五岳于2020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五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五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五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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