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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王谷才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民初8245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王谷才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王谷才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8245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王谷才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五一西路868号1栋188号门面。

经营者:王谷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王谷才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王谷才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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