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5205号原告: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SAMUELSSONOLAMAGNU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笛,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仲良。
被告:竺义,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学超,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竺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4元,减半收取计3092元(此款已由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