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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竺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5205号
案件名称5205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竺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竺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5205号原告: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SAMUELSSONOLAMAGNU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笛,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仲良。

被告:竺义,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学超,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竺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4元,减半收取计3092元(此款已由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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