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269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李超,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哲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39714971,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体育路157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进来。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振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哲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对被告贵州哲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