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349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赵林,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阎良区XX路XX市场。
经营者:吕长顺,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