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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等与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2605号
案件名称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等与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终2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黄金海岸二纬路南侧。

经营者:杨斌,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筱铭,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梅,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山西省昔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怀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照喆,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因与被上诉人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9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7元,减半收取5229元,由上诉人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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