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5民初95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布衣,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分宜县罗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东环路西侧(天工美食文化广场)7幢2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36XKLU17。
法定代表人:黄冬根。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县罗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