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64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任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世纪龙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世纪百货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2231005X。
负责人:马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萍,女,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南阳市世纪龙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世纪百货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0年9月5日,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