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673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冬乐,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冬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