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牵缘百货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XX市场****XX。
经营者:李江龙,男,198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XX路****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牵缘百货商行(以下简称牵缘百货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雪豹公司以其与牵缘百货商行已经达成合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一审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雪豹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牵缘百货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