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480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轩愈佳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一路**群泰大厦首层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7。
经营者:董荣旺。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轩愈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1050元,余款10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