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知民初16号原告:毛轲,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杰、汪明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优拓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产业园制造产业园南部园区标准厂房**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熊自立。
原告毛轲与被告贵州优拓新材料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毛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