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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吴敬勇、邱文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299号
案件名称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吴敬勇、邱文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吴敬勇;邱文录;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99号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吴敬勇,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垦利县。

被告:邱文录,男,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吴敬勇、邱文录、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单,告知其在收到通知单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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