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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新蔡县张小焕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210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新蔡县张小焕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新蔡县张小焕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10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蔡县张小焕购物广场(原新蔡县大润发购物广场),住所,住所地新蔡县韩集镇北街路东div>经营者:张小焕,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力,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莉,女,199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蔡县张小焕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蔡县张小焕购物广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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