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02民初934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11号楼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曾明泉,均系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州区萌茶杯饮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荷豪苑(翠湖居)首层第1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2MA54QH7R3B。
经营者:莫志权。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端州区萌茶杯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