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19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富,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开发区鸣鑫源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
经营者:王晓湘。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鸣鑫源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安庆市开发区鸣鑫源百货批发部赔偿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并以庭外和解为由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再松 审判员 查世庆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洪瑶 书记员刘柯 附法律相关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