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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征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18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征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相征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18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相征光,男,汉族,1995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系“淘宝网”平台店铺“欧普智能家居专售店”网店经营者,网店ID:tb187629522。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相征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已与相征光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相征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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