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18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相征光,男,汉族,1995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系“淘宝网”平台店铺“欧普智能家居专售店”网店经营者,网店ID:tb187629522。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相征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已与相征光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相征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