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9549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锦记服装商行,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胡屋经济社河边南五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4U。
经营者:钟彩容。
被告:钟彩容,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锦记服装商行、钟彩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锦记服装商行、钟彩容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