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96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X。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西县飞腾九九鸭熟食店。
住。
住所地:绥化市兰西县新建社区/div>经营业主:王秀文。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西县飞腾九九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