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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沧源县佤山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08民初50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沧源县佤山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沧源县佤山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50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露,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沧源县佤山宝岛眼镜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勐董社区广场路(蜀光电器**)。

经营者:唐波。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沧源县佤山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沧源县佤山宝岛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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