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22831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增典,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隆尧县森都步行街久久丫鸭脖门市(现已注销)经营者,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院**507/d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誉公司)与被告黄增典、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顶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增典立即停止侵害顶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三快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推广、宣传黄增典经营的被控侵权店铺;
3.黄增典赔偿顶誉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调查取证费、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出的合理费用);
4.黄增典及三快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顶誉公司依法享有第24597379号图形商标及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久久丫”系列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的经营,“久久丫”在酱卤类肉制品、卤制豆制品行业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顶誉公司发现,黄增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隆尧县森都步行街久久丫鸭脖门市(现已注销)即被控侵权店铺的店招、店内装潢、产品包装、宣传册等位置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同时,被控侵权店铺还在三快公司运营的美团平台进行宣传推广,三快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二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顶誉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诉至法院。
黄增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黄增典因生意不景气已于2020年3月2日主动停止经营被控侵权店铺,并要求三快公司从美团平台删除被控侵权店铺信息。
顶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美团平台上已无被控侵权店铺信息,顶誉公司不能证明其起诉前通知过三快公司,故三快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黄增典与三快公司亦不构成共同侵权,本案应按照黄增典的被控侵权行为确定管辖法院。
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黄增典的住所地均在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的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顶誉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包含黄增典在三快公司运营的美团网上使用“久久丫”标识宣传被控侵权店铺、销售外卖产品的行为,并将黄增典和三快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其中,三快公司在本院的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快公司是否与黄增典构成共同侵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需经实体审理后予以确定。
黄增典于2020年3月2日要求三快公司删除相关内容,亦不影响顶誉公司就本案所涉行为,针对二被告提起诉讼。
黄增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增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黄增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