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346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焦陂镇大润发购物广场,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焦陂镇焦陂村焦东队**社会信用代码×××E8X。
经营者:范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南县焦陂镇大润发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3300元,减半收取计为1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