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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南芝尼商贸有限公司、李春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772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南芝尼商贸有限公司、李春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南芝尼商贸有限公司;李春江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72号之一原告: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新社区碧水龙庭****8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W。

法定代表人:陈铭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南芝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九重锦园**2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C。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春江,男,汉族,1994年4月1日出生,住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喆,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南芝尼商贸有限公司、李春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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