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8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顺兴达文具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文化街股份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K。
法定代表人:许宜新。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顺兴达文具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