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452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卫东,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卫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同年9月20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