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04号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院和富苑商住楼**附**。
法定代表人:杨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伟,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该公司法务。
被告:马会许,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会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