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482执943号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柏坊镇新建村荷叶塘。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9日按照申请执行的要求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