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31号原告:湖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X,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正县熟食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前进街。
经营者:满XX。
原告湖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正县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湖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