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0367号原告:广州极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
法定代表人:陈朝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长安厚街。
法定代表人:张尊彪。
被告:广州市车万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
原告广州极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金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车万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广州极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极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