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328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泗庄京巨库箱包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泗庄镇小陈庄村。
经营者:关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黄亚丽,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碑店市泗庄京巨库箱包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