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70号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厂房101-401。
法定代表人:彭玉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互发不锈钢制品厂,经营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院前望上片。
经营者:林柱石,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互发不锈钢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为“一种可灵活折叠的高实用性吸管”。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