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4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理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悦美季化妆品店。
。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新港路**-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Y796W4B。
经营者:黄兴富,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丰泽区妆语化妆品店。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冠亚城市花园**楼**店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2YA56N68。
经营者:张密芹,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晋江市陈埭镇悦美季化妆品店因与原审第三人丰泽区妆语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15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23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晋江市陈埭镇悦美季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155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